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95號
SCDM,114,聲,395,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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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士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
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
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
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
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
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
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
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
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
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
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犯
罪日期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其中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係
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2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
於民國114年4月1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
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服社
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為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類型則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2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似,且犯罪行為時
間甚為接近,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
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
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復斟酌受刑人在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選「無意
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1紙存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3項規定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勾選「
沒有意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其書面回覆意見
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並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
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
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左列時間約30分鐘後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 最後 事 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98號 112年度易字第79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98號 112年度易字第7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緝字第2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緝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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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