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嘉宏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
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
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
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
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
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
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
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
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
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
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
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簡嘉宏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
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
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經本院寄送「定應
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予其表示意見,惟迄未回覆
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
如附表所示,則受刑人所犯如前揭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
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
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
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
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依法
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114年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
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35、334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35、33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63號 編號1至3,業經本院113年竹北簡字第16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45日(已執行完畢)。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35、334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4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4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4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0日 114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63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76號 編號1至3,業經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45日(已於114年1月9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