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4號
SCDM,114,聲,324,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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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
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
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分已執行完
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
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除之問題。
二、查受刑人張慶順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且均已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
2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1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
限之拘束。復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
迄未回覆,本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
次犯罪之時間、罪質,並考量上開犯罪期間密接、侵害法益
、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9上午9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15日下午5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10月16日晚間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3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12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12日 113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520號(已於113年7月1日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5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5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6日晚間10時許 113年2月28日晚上11時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113年2月28日晚上11時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5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5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5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419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1號(尚未執行)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1號(尚未執行)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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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