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4年度,107號
SCDM,114,竹簡附民,107,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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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陳耀仁

被 告 杜謹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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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