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4年度,147號
SCDM,114,竹簡,147,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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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淑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948號),而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
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
易字第113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淑君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  
 ㈠江淑君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
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下稱喵喵)則
係同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詎其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某時
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金沙商務旅館,以隨身手提
包攜帶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搭乘鄭凱陽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小客車),欲前往法
務部○○○○○○○○○接友人出獄。嗣江淑君有事中途下車,卻將
其手提包遺留在車上,而鄭凱陽復於同日13時許,因另案遭
警搜索,警方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新竹市立棒球場
地下停車場,於本案小客車上,扣得江淑君之手提包內如附
表編號1、2所示純質淨重合計20公克重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
大麻,以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純質淨重合計5公克重以上之
喵喵,始查悉上情(起訴書關於楊詔鈞之部分,由本院另行
審結)。
 ㈡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江淑君於偵查中,以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偵字第4610號卷第152頁至第153頁,本院卷第180頁)。
 ㈡證人即本案小客車駕駛鄭凱陽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第461
0號卷第153頁至第154頁)。
 ㈢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238號搜索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為新竹市立棒球
場)、扣案物暨其照片各1份(見偵字第4610號卷第23頁至
第29頁、第41頁至第51頁)。
 ㈣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員警於113年4月29日製作之職
務報告,以及附件之本案小客車內搜索當下照片(見偵字第
4610號卷第130頁至第137頁)。
 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員警於113年6月12日製作之職
務報告(見偵字第4610號卷第166頁)。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56782
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字第4610號卷第182
頁至第183-1頁)。
 ㈦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5日收驗編號A
2437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字第4610號卷第173頁)。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以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裁判上一罪之說明:
  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揭各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即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
第4項之罪處斷。
 ㈢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被告雖有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並經本院核對屬實,因此
於本案構成累犯。然而檢察官就被告為何應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一事,僅泛稱被告法律遵循意識薄弱等語,難認已為具
體舉證,因此本院亦無從遽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之情。是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惟有關被告之各項前案紀錄與素行,依然屬於刑法第57條
第5款所載之事項,而得由本院於科刑時斟酌考量並予以評
價,乃屬當然,附此敘明。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
麻、喵喵分別為第二級與第三級毒品,卻仍隨身攜帶而持有
,且其中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至少達39.367公克重,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則達18.5325公克重,數量非微,造成社會秩
序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之犯後態
度,配合檢警調查,同時考量其本案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
罪之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與數量多寡等情;另兼衡其各項
前案素行,暨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女兒為95年次、
需扶養孫子及中風的父親、不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見本院卷第1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 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 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 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 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 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 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 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與大麻,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何人,均應予 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 裝上揭甲基安非他命與大麻之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之。
 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警方送驗,呈現喵 喵陽性反應。而上述毒品咖啡包均為被告所持有,且被告因 此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犯行;是參照前揭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上開毒品咖啡包雖不屬於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毒品之包裝,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耗盡之部分 ,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張馨尹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持有之毒品
編號 項目、數量 鑑驗資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共6包(分別對應於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4、5、6、9) 驗前毛重分別為: 第一包30.17公克重 第二包26.56公克重 第三包28.88公克重 第四包2.25公克重 第五包2.54公克重 第六包4.23公克重 經抽取上開第一包檢驗,驗前凈重為27.71公克重,純度約78%;抽取上開第三包檢驗,驗前凈重為28.18公克重,純度約63%。因此經推算,單就此兩包第二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即已達39.3672公克重(計算式:27.71×0.78+28.18×0.63=39.3672公克重)。 上開第一包驗餘凈重為27.66公克重,上開第三包驗餘凈重為28.03公克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56782號鑑定書(見偵字第4610號卷第182頁至第183頁)。 2 大麻含包裝袋共3包(分別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至22) 驗前凈重分別為: 第一包0.946公克重 第二包0.577公克重 第三包0.067公克重 驗餘淨重分別為: 第一包0.901公克重 第二包0.524公克重 第三包0.057公克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5日收驗編號A2437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字第4610號卷第173頁) 3 含喵喵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85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驗前總凈重為264.75公克重,經抽驗其中兩包,純度約7%。因此經推算,總純質淨重為18.5325公克重(計算式:264.75×0.07=18.5325公克重)。 驗餘總凈重為263.78公克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56782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字第4610號卷第182頁至第18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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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