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4年度,169號
SCDM,114,竹交簡,16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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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交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添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添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范添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之狀態下,執意騎乘機車上路
,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財產安全,
且於本案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法益無辜受害,
已生實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暨其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從事營造工作及其犯
罪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深切 反省避免再犯,爰審酌本案情節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被告若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 執行宣告刑,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53號  被   告 范添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添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新 竹市名人卡拉OK店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仍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前 往新竹市樹林頭夜市後,欲返回桃園市○○區○○街00巷0號7樓 住處。嗣於同日21時56分許,騎車行經新竹市延平路2段與浸 水北街口,不慎與李美惠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發生碰撞肇事(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獲報到 場處理,並於同日22時3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4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范添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交安組警員林士詮製作之偵查報告1 份、酒精濃度測定0.42MG/L數據紙1張、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張、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圖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



現場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共20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徐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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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