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4年度,2號
SCDM,114,智易,2,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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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
  甲○○係址設苗栗縣○○鎮○○○街00號「天琳科技有限公司」負
責人,其明知「Kuromi」、「Mario」圖樣分別為三麗鷗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任天堂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
,指定使用於玩具等商品,現均在商標權利期間內,並明知
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商標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
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
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輸入未得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而使用近似或相同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侵害商標權
商品,竟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
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前某日,在
不詳地點,向中國大陸地區淘寶賣家購買「Kuromi」、「
Mario品牌之仿冒玩具各1批(分別為2,400個、1,440個,
下稱上開貨物),再由該中國大陸淘寶賣家將上開仿冒商品
報關寄送來臺(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AX/12/609/G17E
U、分提單號碼:627TT0000000;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AX/12/609/G17EV、分提單號碼:627TT0000000),而以
此方式將侵害商標權商品輸入臺灣地區欲販售。嗣經基隆關
派員查驗,查扣上開貨物,並通知三麗鷗公司、任天堂公司
鑑定後,確認上開貨物為未經授權之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
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
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
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並有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任天堂
公司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筆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資料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1354號他卷第5頁、第6頁至第7
頁、第18頁背面至第19頁、第20頁、第24頁、第46頁至第50
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    
 ㈡被告以一輸入行為,同時侵害三麗鷗公司、任天堂公司之商標
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
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
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無視政府大力宣
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而輸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意
,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
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
從事貿易,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未婚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
目前與小孩同住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0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Kuromi」、「Mario品牌之仿 冒玩具各1批,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數量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 審定號 註冊公告日期/專用期限 (民國) 商標權人 1 仿冒「Kuromi」商標之仿冒玩具1批(2,400個) Kuromi 00000000 98年4月16日/118年4月15日 三麗鷗公司 2 仿冒「Mario」商標之仿冒玩具1批(1,440個) Mario 00000000 100年11月16日/120年11月15日 任天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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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