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83號
SCDM,114,易,283,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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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3號
                   114年度聲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金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29
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450、2451、245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盛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金盛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起訴
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竊盜、加重竊盜
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
亡之虞,且被告自113年至今犯下多起竊盜案件,有事實足
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
,而裁定自114年2月1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訊問被告,
並經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重大,因
本案已於114年4月16日宣判,本院原諭令以新臺幣5萬元交
保替代羈押,惟被告既覓保無著,且被告前揭有逃亡之虞及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均尚存,又本案就被告
部分已判決確定尚待執行,復斟酌若命被告以責付或限制住
居均不足以確保本案之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後,
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114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被告以:被告母親年歲已大,想回去照顧母親等語。惟查,
被告本案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已如前述,其所述上
情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所為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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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