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楹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7416號),本院改依通常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楹融於民國113年9月24
日14時4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松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眾得出入之辦公室,與主管即告訴人鄭光權因工作
業務發生爭執,鄭楹融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鄭光權辱
罵稱:「他馬的,王八烏龜」等語,有損鄭光權之名譽,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參,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