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3年度,5號
SCDM,113,智附民,5,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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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被 告 范瑞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3年度智易字第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
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裁
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事實審法院違反第一項
、前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本文、第四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法院
之民事庭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職權撤銷之,逾期未
撤銷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撤銷該移送裁定,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63條第2項本文、第3項分別規定明確。
二、本件被告范瑞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4日以113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惟與前揭規定不符,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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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