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2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柏瑜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黃柏瑜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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