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646號
SCDM,113,交易,646,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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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邱楷浦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邱楷浦吳飛穎互相告訴被告吳飛穎於民國11
2年3月23日下午12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1段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段與關新北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往關新
北路時,本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未依規定讓車即貿然左轉;適有被告邱楷浦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關新北路由西向
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2車因避煞不及發生碰撞,告訴人邱楷浦因而受有右
側肋骨第3至第7根骨折等傷害;告訴人吳飛穎受有右側大腿
挫傷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2人業已成立調解,並均具狀互相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
14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第91頁、第93頁),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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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