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浩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浩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浩平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雖載稱:對判決全部不服
等語,惟非屬具體理由,又載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被
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
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