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彩雲
蔡翼成
兼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蔡玉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2月14
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備考 001 黃信仁 88年11月16日 89年1月15日 190,000元 002 黃信仁 88年11月16日 89年1月1日 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