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沈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NX-8807-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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