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林貝珊(即林李淑華之繼承人)
林伯勲(即林李淑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114年2月1日為
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4年2
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44903 5~86ND0344905 9 3000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7775 7~86ND0397776 9 2000 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94873 9~86NX0094873 9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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