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87號
PCDV,114,重訴,87,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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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卓武見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
有權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
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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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