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69號
PCDV,114,重訴,369,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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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 告 雅典新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永順


被 告 郭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66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按各共有
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
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
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
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
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公共空間的地上物清空後,回復原狀後返還
給原告。㈡求償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佔用
公共空間之租金154,836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見重簡卷第13頁、第63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
併計算被佔用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聲明第二項起訴前之租
金數額。次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3,00
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參(見重簡卷第79頁)
,而原告主張社區遭佔用面積為42.49平方公尺,亦有新北市新
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為證(見重簡卷第123頁),
是前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200,570元(計算式:193
,000×42.49=8,200,570),加計聲明第二項起訴前之租金請求15
4,83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55,406元(計算式:8,20
0,570+154,836=8,355,40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
扣除前已繳納1,660元,尚應補繳82,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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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