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陳根火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陳遵仁
陳羅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頁)。惟
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