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許富凱
被 告 王俊元
簡名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俊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簡名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王俊元、簡名儀如
分別以新臺幣壹萬元、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王俊元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就被告王俊元所犯妨害名譽、被告簡名儀所犯恐嚇部分請
求精神慰撫金,聲明:㈠被告王俊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3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簡名儀應給付原告45萬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
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系爭機車遭毀損之
損失,並追加聲明:被告簡名儀應給付原告12,800元,及自
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訴卷第43頁)。核原告追加部分與原起訴部分同為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範圍,所使用援引卷證
相同,故原告追加請求系爭機車遭毀損部分之損害賠償,不
甚妨礙被告簡名儀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俊元係訴外人黃云麒(下稱黃云麒)之前
男友,被告簡名儀係原告許富凱之前女友。被告因不滿黃云
麒與原告交往,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王俊元意圖損害原告名譽,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先於111年4月9日前某
日,以電子通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交友軟體「探探」程式
,且擅自取用黃云麒於臉書個人照片(有清晰五官)註冊,繼
之於111年4月9日12時12分許,以臉書帳號「蘇建志」名義
,在成員達數10萬人之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上,刊登如附
表一所示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之內容,供「爆料公社」
社團不特定人瀏覽,足以生損害於原告之社會評價及探探交
友軟體管理使用者身分之正確性。
㈡被告簡名儀基於恐嚇及教唆毀損之犯意,先於111年4月8日4
時6分前某時,手寫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文字之紙條,裝入黃
色牛皮紙袋交由其不詳友人,再指示該不詳友人前往原告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前,毀損原告所有、停放於該處路邊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並放
置上開紙條。被告簡名儀之不詳友人遂基於恐嚇、毀損之犯
意,於同年月8日4時6分許,乘坐不知情之訴外人林義凱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抵達該處,先持不詳
利器割劃系爭機車之座墊、左後照鏡、左後扶手、左握把及
空氣濾淨器蓋子,致該等物品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原告,
並將上開紙條放置在原告住處信箱內。被告簡名儀復於111
年4月9日21時15分許,持不知情友人林育緯名下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簡訊予原告
,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原告,致生危害於安全。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
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王俊元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簡名儀應給付
原告4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簡名儀應給付原告12,800元
,及自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王俊元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
陳述。
㈡被告簡名儀:對於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均不爭執,但
認為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且實體上就系爭機車部分
,伊也不曉得損害的範圍到哪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俊元妨害原告名譽、被告簡名儀教唆毀
損系爭機車與恐嚇原告等事實,已據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
字第58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有前開本院刑事判決附卷可
稽(見訴卷第13至23頁),被告王俊元對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被告簡名儀則不爭執本院刑事判決所認
定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王俊元、
簡名儀因不滿原告與黃云麒交往,竟分別為前開妨害名譽、
恐嚇之行為,損害原告之社會評價,並致生危害於安全,且
情節重大,是原告以此請求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復按法
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查,原告因被告王俊元在爆料
公社上所刊登文字影響其社會評價,又因被告簡名儀放置附
表二編號1、2紙條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致生危害,經審酌原
告與被告簡名儀自陳為高職畢業、月薪約3萬元、職業及名
下財產情形均當庭陳述在卷(見訴卷第42、43頁),佐以本
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資料所示財產所得情形,另審以本件
原起因為兩造間感情糾紛,被告侵害手段、情節與原告所受
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狀況,認原告請求被告王俊元、簡名
儀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3萬元應屬適當,逾此金額之
請求,難認允當,不應准許。
㈢次原告固以系爭機車受損,請求被告簡名儀應給付損害賠償1
2,800元,並提出機車維修明細單、收據及估價單為據。惟
原告所提出前開單據分屬三間機車行所開出,維修日期分別
記載為111年4月11日、111年4月12日、114年1月9日,且各
該單據均未有維修項目之照片可資參酌,則系爭機車是否確
有進行維修、維修範圍如何,均有疑義,是原告此部分請求
,舉證未足,不應准許。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故原告請求被告王俊元、簡名儀給付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6日(見附民卷第11頁)、113年7
月4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
請求:㈠被告王俊元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113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簡名儀給
付原告3萬元,及自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滿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
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然原
告訴訟中追加請求財物損失12,800元本息部分,致生訴訟費
用1,500元,而原告該部分追加請求並無理由,爰就該部分
訴訟費用命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一
編號 內容 1 事情是這樣的,這個叫麒麒的女生是我的女朋友。 2021/12/10我們在一起都是正常交往 但是交往過程他都是一直在跟我拿錢,用各種理由 你們不要急著說我笨,是我很疼她,看他一直拿他媽生病說嘴 我才會前後匯款將近10萬給他, 直到2022/4/1她開始不回訊息 只有要錢才會回我 我就開始覺得不對勁 開始問她身邊的朋友 才發現原來她12月底1月初就已經跟這個「許富凱」在一起 而且經過他前女友證實 他1月中分的手 我女友跟許富凱前女友算是劈腿我跟他前女友 經過證實, 我女友拿著我的錢帶著許富凱先生去参加他朋友的喜酒 還一直說家裡馬桶壞掉要修理45000 還說要做指甲等房租費用都是從我這裡拿。 既然你劈腿我,你有什麼臉敢跟我拿錢? 已經最後通牒警告你們,你們竟然說是我好騙活該? 是你劈腿在先還理直氣壯,許富凱先生還一直是非不分幫助我女友說話,還嗆我是我自己活該,我本來不想追究,但實是在他們的態度很可惡! 還有很多紀錄跟匯款紀錄,但是只能發五張照片,我所有的證據都已經在2022/4/3跟女的攤牌 女的還說我恐嚇他? 我根本沒有,是小吵架 而且自從2月份,他就一直避開我不見面 卻每天在文字上恩恩愛愛的打愛我 想我? 然後睡在很多男人的床上,還不戴套打砲 卻一直說你不舒服叫我不要碰你? 其實早就在外面吃飽了。呵呵,要不是你傻自己自作聰明開立新的IG帳號 只有他的英文名跟你的英文名 我也查不到你們早就在一起的事實! 2/14你真的很敢寫 騙我的錢給男人用 連那個男的也理直氣壯說我活該 那你們就被公審吧!也麻煩如果有人認識「許富凱」或「黃云麒」的人幫我注意,謝謝! 許富凱是三重人,聽說做水電的,女方是室內設計師。其實不是錢的問題,我只是覺得拿我辛苦賺的錢養別的小狼狗,很氣,還在交往跟不只一個男的上床,真的很髒,很丟臉。 mob_0922女的賴帳號
附表二
編號 內容 1 許富凱 黃云麒 潘秋琴阿姨收 2021/11/25認識 2021/12/10 在一起 一路騙錢15W 到如今被識破2022/4/1 請許媽媽處理 勸勸你兒子分手 他們早就在一起 丟臉 有本事騙錢當小王就要有本事還!黃云麒 拿我的錢養男人連黃云麒女朋友結婚紅包是我付你還敢帶小王(許富凱)出席同時跟三個人交往被我抓包還不還錢!已經警告妳們不公開處理就會找到男方 許富凱你不是有本是當小王 替你女友還錢不然找你媽還!!! 2 許富凱先生 被開副本了 還不知道嚴重嗎? 麻煩你女友還錢。叫他來跟我談 一直躲起來有什麼意思?若你不介意 我可以再寄信給你們那一棟的所有住戶告訴他們你們有多荒謬!既然愛他就幫他還錢啊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