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吳立民
被 告 梁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731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期日到場為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到場,當事人有自主之
權利,此所以民事訴訟法有一造辯論判決與擬制合意停止訴
訟之規定,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86條、第191條規
定自明。因之,在監執行中之被告若以書狀表明放棄到場權
利,應尊重其決定(司法院84年7月7日(84)廳民一字第13
341號參照)。查本件被告現因刑事案件在監執行,其向 陳
報不願出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限閱卷)、出庭意
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依前開說明,自應
尊重被告之意思。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申辦金融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
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
密切相關,而可預見將所持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
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提供不具任何信賴關係之該名不自行
申辦金融帳戶之人,極有可能遭渠充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罪之工具,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而對於提供
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雖無必然引發他人萌生犯詐欺取財及洗
錢罪之確信,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基於
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2日申辦
網路銀行服務後,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提供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嗣該帳戶持用者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原告施用如附表所示之
詐術,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匯入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旋
遭於如附表所示之轉匯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匯至
被告所提供之本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功
能再轉出一空,以此層層洗錢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得逞。原告事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遭詐騙款項105萬元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並陳明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2萬元確定,
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
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提供其
名下之本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
欺取財及洗錢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105萬元匯至如附
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遭轉匯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其後透
過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再轉出一空,致原告受有105萬元之損
害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上開幫助詐欺、洗錢行為,
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5萬元,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7日(見本院
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 帳戶 匯入時間 轉匯本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時間 轉匯金額 112年1月15日起 假投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戶名林季萱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4日10時15分 112年4月2日10時18分許 1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