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鍾○君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庭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被 告 蔡靜怡
被 告 華福冷氣行
法定代理人 陳紫婕
被 告 鍾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受命法官所屬合議庭認
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
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分案要點簽請本院院長同
意核可由原受命法官改行獨任審判,茲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
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16時30分於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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