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38號
PCDV,114,訴,1338,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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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呂惟盛

被 告 江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按本件被
告於刑事案件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洗錢罪,核非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定義之詐欺犯罪,自無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裁判費之適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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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