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22號
PCDV,114,訴,1322,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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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2號

原 告 彭美玲
被 告 温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
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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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