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96號
PCDV,114,補,996,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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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林淑茹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坎城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萬7,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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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