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80號
PCDV,114,補,980,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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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李世東
李世章
李世暘
李麗華
李麗蘭
被 告 李良興
李良坤
李圓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60分之13、
12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60分之13移轉登記予原告共有。次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移轉之訴訟標的未標示應移轉之行政區名,依
其所提出之陳報狀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係移轉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及同段12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之1560分之13。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4,716元【計算
式:1250地號:〈(1,999㎡×持分13/1560)×132,011元〉+1253地
號:〈(2,561㎡×持分13/1560)×116,000元〉=2,199,083元+2,475
,633元=4,674,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
,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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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