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宏國際有限公司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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