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丞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芊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賀冷凍食品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萬5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7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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