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黃信綸即黃奎章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陳玉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確認被告所持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29
號本票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被告不得持該裁定聲請強
制執行,該二項聲明自經濟上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4,192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600萬元 1 利息 600萬元 108年7月25日 114年4月28日 (計至起訴前一日) 6% 2,074,191.78元 小計 2,074,191.78元 合計 8,074,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