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4號
PCDV,114,補,934,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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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被 告 翁國順翁睿宏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0
00地號(權利範圍1164/0000000)暨同段598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新
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莊登字第267180號收件,於民國111年11月4
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等語,是上開抵押
權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另本院職權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
似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為15萬77元,則據此
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358萬1,599元【計算式
:[總面積85.05平方公尺+陽台7.1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048建
號)9,50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8+共有部分(606
4建號)160.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05]×15萬77元/
平方公尺=2,358萬1,599元;元以下4捨5入】,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以原告主張不存在之擔保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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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