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05號
PCDV,114,補,905,202505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楊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佑任、葉芊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
0元(計算式:460,000元+160,000元=62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