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88號
PCDV,114,補,888,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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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陳紹恩
訴訟代理人 陳韻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峻蔚黃玉鈴彭惠敏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
第3款亦有規定。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
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
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 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 執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 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 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原告起訴聲明未載明請求 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為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明 確,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規定,原告 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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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