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48號
PCDV,114,補,848,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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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8號
再審聲請人 洪愿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南港○○0000○○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新棟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 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
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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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