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45號
PCDV,114,補,845,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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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楊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尚築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
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8,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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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