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德總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偉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戴湧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21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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