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91號
PCDV,114,補,791,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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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盛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敏


被 告 李繼曾
李鐘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4,78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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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帆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