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76號
PCDV,114,補,676,202505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楊玉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林双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97元(計算式:164,0
00+148,150+50,747+170,000=532,89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陳季蔚」、「方元隱
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聲明第三項):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13年12月12日 114年3月30日 (109/365) 5% 746.58元 小計 746.58元 合計 5萬747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