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72號
PCDV,114,補,67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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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黃春梅

被 告 周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4年3
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
30日)之利息請求均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13萬1,012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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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