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陳鸚鵡
被 告 陳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