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10號
PCDV,114,補,610,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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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山海路營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賴伯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
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陳報其名下並無財產,即構成破
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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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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