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46號
PCDV,114,補,546,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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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陳文賓

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
複代理人 姜德婷律師
被 告 柯淑惠
張議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
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
,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典權、質權
或留置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時,應以該第三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
之基礎,如其異議權高於執行債權額,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僅為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執行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定意
旨、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
討結果參照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其所有,而系爭房地經被告向本院民事
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8
31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其強
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原告乃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
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於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次
查,系爭房地附表一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與系爭房屋於
起訴前後且條件相似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94,500元,是附表一房地價值為11,305,980元【計算式:建
物含陽臺面積(53.61+53.61+12.42)平方公尺×94,500元/㎡
=11,305,980元】;系爭房地附表二部分,依起訴時土地公
告現值計算,附表二土地價值為6,547,100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面積1,393㎡=6,547
,100元),是系爭房地價額共17,853,080元(計算式:11,3
05,980元+6,547,100元=17,853,080元)。而系爭執行事件
之債權額為66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30萬元+80萬元+10
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660萬元),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
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2日)之利息939,156元(計算詳
見附表三),共計7,539,156元。是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
執行標的之價值顯高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揆諸
前揭說明,應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39,1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9,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9,71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新北市 板橋區 新興 871 85 2/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面積 1 193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1層:53.61 平台:6.21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號 2 193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2層:53.61 陽台:12.42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附表二: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桃園市 大園區 沙崙 沙崙 1633 1393 全部

附表三: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50萬元 111年3月5日 114年3月12日 (3+8/365) 6% 271,972.6元 2 利息 130萬元 111年4月30日 114年3月12日 (2+317/365) 6% 223,742.47元 3 利息 80萬元 112年1月10日 114年3月12日 (2+62/365) 6% 104,153.42元 4 利息 100萬元 112年2月15日 114年3月12日 (2+26/365) 6% 124,273.97元 5 利息 100萬元 112年5月15日 114年3月12日 (1+302/365) 6% 109,643.84元 6 利息 100萬元 112年6月10日 114年3月12日 (1+276/365) 6% 105,369.86元 合計 939,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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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