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兼下1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宣秀
原 告 廖崇越
法定代理人 廖建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姚逸琦
被 告 塗之嫻即遠興婦產科診所
王淑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
000元【計算式:5,000,000+1,600,000=6,600,000】、備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但書規定,應擇其金額高者即6,600,000元為據,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6,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