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歐陽麗英
被 告 馬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