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42號
PCDV,114,補,104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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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瀗毅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張晏睿律師
被 告 吳呂素香即尚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一項、第77條之2第2
項亦有明定,是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併算請求起訴前之利息
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2萬5,35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應併算自114年4月4日
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14日止之利息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103萬1,1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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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