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9號
PCDV,114,補,1019,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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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卓孟萱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被 告 陳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87元、美金14,515.2
9元及日元448,002元。其中美金及日幣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1
4年5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545
元、日元1元兌換新臺幣0.2148元計算,折合新臺幣分別為443,3
70元(計算式:14,515.29×30.545=443,3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96,231元(計算式:448,002×0.2148=96,231),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1,388元(計算式:51,787+443,37
0+96,231=591,38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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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