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19號
PCDV,114,聲,119,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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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

相 對 人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增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3年度簡上字
第3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交付第一、二審全部開庭之法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
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修正說明參照)。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
體敘明有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於理由內泛稱請求交付法庭錄音檔云云
,但並未具體敘明尚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有何必須交付法
錄音光碟,始足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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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