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金克杰
相 對 人 金克剛
關 係 人 金正岳
金鈕中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改定金克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金克剛(男,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二、指定金鈕中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金克剛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金克杰為相對人金克剛之弟,相對人
因自幼罹患腦性麻痺,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以1
00年度監宣字第24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之人,並選定相
對人之父即關係人金正岳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母即關
係人金鈕中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關係人金正岳因
年事已高,無法處理相對人日常生活事務,家族其他成員亦
均同意改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基於相對人最佳利
益之考量,爰依法請求改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併
指定關係人金鈕中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規範及依據
1、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
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
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
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之1
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依民法
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2、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
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
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
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人
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24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人,並選定相對人之父即關係人金正岳為其監護人,及
指定相對人之母即關係人金鈕中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本院10
0年度監宣字第24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監宣字第248號監護宣告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二)本件有改定監護人之事實及必要
1、聲請人主張,因關係人金正岳為相對人之父,其年事已高
,無法處理相對人日常生活事務,家族其他成員亦均同意
改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
述明確,並有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
稽,亦經關係人金正岳、金鈕中天到庭表示同意本件聲請
等語,堪信為真。
2、本院審酌關係人金正岳現雖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惟其高齡
83歲,年事已高,現階段應已無法完全妥善處理相對人之
日常生活大小事務,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本件有改定
監護人之必要。
(三)改定監護人與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日常生活事務現均
由其處理之,且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亦有監護相
對人之能力,復相關家屬均同意改定其為監護人,認由聲
請人負責養護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6條之
1規定,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參酌關係人金
鈕中天為相對人之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應屬適當,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4第4項規定
,指定關係人金鈕中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應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
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
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
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
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
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金鈕中天於2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