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燦蓮
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送達地址:南港○○○0000○○○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 樓、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周忠泰 住○○市○○路00號0樓(永豐銀行零售管理處)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丁駿華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室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送達代收人 林俞希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燦蓮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
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復為消債條例第141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
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
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
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認債務人
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伊已
依前述裁定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應受分配額向債權
人等清償,且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爰依消債
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號進
行更生程序,惟因聲請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
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萬0,815元,已逾1,200萬
元,縱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法院仍不得以裁定認可其更生
方案,是本院改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自112年3月2
2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進行清算程序,並經司法事務官於113
年3月18日依職權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其後,本
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於113年9月16日
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不免責確定,並另分別
於113年10月4日、114年2月18日就附表之部分裁定更正並確
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卷宗查核屬實。本件
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揆諸上開說明,
本院自應依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
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
與否之認定。
㈡又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不免責前之期間有
固定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且其於聲
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尚餘109,248元,而聲請人之全體
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分配得67,608元,此為前揭本院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所認定,各普通債權人之
清算債權額如消債職聲免更正裁定附表所示。復聲請人主張
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另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受不
免責裁定後繼續還款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該金額加計清
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清
償之數額即109,248元,業據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表為證,並
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171至202頁),經核除元
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而未為表示意見外
,全體普通債權人各所陳報聲請人之還款金額皆與聲請人主
張之金額相同,顯見各債權人對於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
後確實有累計繳交上開金額之事實不爭執,則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為真實。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
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
件,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公告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見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更正裁定附表) 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A) 受不免責裁定後繼續還款之金額(B) 債權人已受償之總金額(A+B)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3% 21,555 13,339 8,216 21,555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4% 19,599 12,131 7,468 19,599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1% 9,734 6,021 3,713 9,734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9% 3,485 2,155 1,330 3,485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3% 5,823 3,607 2,216 5,823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5% 4,315 2,671 1,644 4,315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4% 4,414 2,733 1,681 4,414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 1,158 715 443 1,158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3% 8,882 5,495 3,387 8,882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10.66% 11,646 7,205 4,441 11,646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20% 8,958 5,541 3,417 8,958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08% 4,457 2,761 1,696 4,457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43% 470 290 180 470 1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 4,752 2,944 1,808 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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