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42號
PCDV,114,消債聲,42,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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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千慧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千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9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95號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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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