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63號
PCDV,114,消債清,63,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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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顏瑞儀即顏碧雯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7+1)×51×20=8,1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協議書等)。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 11月26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 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倘若 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 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 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 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 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七)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26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目 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 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 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 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 每月收入平均僅1萬8,533元,惟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 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總計46萬5,120元即平均每月1萬9,38 0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另據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聲請人編號21:「華得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投保薪資額4萬5,800元,投保期間自113年7月26日 起至113年10月1日(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58號卷「 下稱調解卷」第41頁)。聲請人固陳報該段期間收入「0 元」並稱:「曾前往應聘,然未於該公司任職亦無領有任 何金額收入」(見調解卷第45頁),惟依113年勞健保級 距分級表,全民健保雇主負擔比例為投保薪資60%,倘依 聲請人所稱未於華得公司任職領薪,何以華得公司無故替 非員工之聲請人負擔健保費2個月。此外,聲請人以編號2 0:任職「潮岩餐廳」之投保薪資3萬4,800元,進而推估 任職期間之薪資3,480元,亦未說明推估依據及過程,難



認聲請人上開陳報可採。是請重新補正下列事項:  ⒈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入不敷出之情形。至聲請 人陳報「支出不足部分債務人向房東借款支應」,則請聲 請人說明房東支應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⒉請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有何不適任一般基本工作之證 明(如醫療診斷證明)致每月收入低於勞動部發布自111 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分別為2萬5,250 元、2萬7,470元、2萬8,590元。
  ★非僅提出身心障礙證明。
  ⒊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1年 11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期間之上述五、(一)所示 之「收入」情形。
(四)陳報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應說明於何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除身障、房屋租金、健保費補 助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 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或雇主等),現職雇主「如●●工程行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 帳存摺影本。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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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